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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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看守所无罪怎么办理

2026-01-08 03: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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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羁押看守所后被认定无罪,需经历查证核实、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等步骤来办理相关事宜。

当发现被羁押人员可能无罪时,相关司法机关会启动查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者不存在犯罪事实,应当撤销案件。若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一旦确定无罪,应当立即释放被羁押人员。看守所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等,为被羁押人员办理释放手续。被羁押人员在离开看守所时,会获得相应的释放证明。

对于被无罪羁押的人员,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无罪羁押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羁押人员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一般来说,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此外,对于因无罪羁押给被羁押人员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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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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