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条款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括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的程序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协议离婚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离婚协议需是书面形式,并且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以保障离婚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双方更多时间思考和慎重决定。
最后,离婚登记的程序。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登记并发证,完成协议离婚的整个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