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争夺抚养权需要能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孩子意愿、对方不适合抚养等方面的证据。
在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一些常见且关键的证据类型。
证明自身抚养能力的证据:经济状况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可以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工作证明等,以证明有稳定的收入来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例如,稳定的高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包括优质的居住环境、丰富的学习资源等。居住条件也不容忽视,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能证明有适宜孩子居住的场所。此外,自身的教育背景、文化素养相关的学历证书等,可体现对孩子教育培养的优势。
证明孩子意愿的证据:如果孩子年满八周岁,其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可以通过与孩子的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明孩子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可能会单独询问孩子的意见。
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若对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酗酒等,可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等。对方有虐待、遗弃孩子的行为,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都能作为有力证据。另外,对方的工作性质导致长期无法陪伴孩子,像经常出差或工作时间过长等情况,可提供对方的工作排班表等证据。
证明孩子生活环境稳定性的证据:孩子长期生活的社区证明、学校老师的证言等,能表明孩子在现有的生活环境中已经适应,改变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例如,孩子一直在某个学校就读,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学习习惯,继续在该环境中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总之,在争夺抚养权时,要全面收集各类相关证据,以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几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