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离婚协议书分两种情况。未办理离婚登记时可双方自行更改;办理离婚登记后,一般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若有法定情形需变更,可向法院起诉。
在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此时,如果双方想要更改离婚协议书,无需特定的地点和复杂的程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直接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修改。这是因为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仅仅是双方对于离婚相关事宜的一种约定,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其内容。
当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就已经生效。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想要进行更改,通常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拟定补充协议,明确对原离婚协议书中哪些条款进行变更以及变更后的具体内容。补充协议一般在双方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与原离婚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约定。
另外,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需要变更离婚协议书,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财产分割等条款显失公平,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更改离婚协议书,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注意,向法院起诉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