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胜诉的,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法律原理层面来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的消极不作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让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行使的费用是合理的,这也是对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一种约束。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这里的“必要费用”通常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例如,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为了调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情况,可能需要支付调查费用;为了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可能需要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这些费用都是为了实现代位权而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才由债务人负担。如果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相应的费用一般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相对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代位权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能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