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范畴,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但二者在立法目的、规制对象、执法侧重点等方面存在区别。
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们都属于竞争法体系。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竞争法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立法目的有相通之处。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实践中相互配合。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有些行为可能既涉及不正当竞争又涉及垄断,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协同作用,共同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立法目的有所侧重。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采用欺诈、仿冒、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重点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则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侧重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结构。二是规制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行为通常表现为个别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这些行为往往会对市场竞争结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三是执法侧重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更注重对受害者的补偿,通过民事赔偿等方式使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得到救济;反垄断法的执法更强调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以恢复市场的竞争活力。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