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于非专利技术出资有要求,需该非专利技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同时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且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最后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专利技术属于广义上的知识产权范畴,所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出资。
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非专利技术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的。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对该非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应用前景、对公司未来经营的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合理的价值。同时,该非专利技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这要求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权益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股东转移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权利瑕疵。
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评估过程要遵循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反映非专利技术的价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高估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低估则可能使出资股东的权益受损。
财产权转移。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通常包括签订相关的转让协议、进行技术资料的交接、办理必要的登记或备案手续等,以确保公司真正取得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权益。只有完成了财产权的转移,股东的出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