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在法律规定中,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虽然补偿金是竞业协议履行中的重要部分,但补偿金不发并不直接让协议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这意味着在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前,竞业协议依然是有效的,劳动者需按照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例如,甲与A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甲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在协议履行期间,A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有两个月未支付补偿金。此时,甲不能直接认定竞业协议无效而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因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件。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便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甚至在用人单位违约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主张额外的赔偿。
所以,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不能简单认定协议无效,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