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存在法定情形,则可能会支持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求。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反悔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的关键在于审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例如,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故意隐瞒了某些重要财产的存在。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了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
如果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可能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反悔并向法院起诉,否则将丧失这一权利。当事人在主张欺诈、胁迫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