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是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诉讼的再次起诉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轻率地提起离婚诉讼,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的时间。
这里所说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新的事实和情况。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发现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新的重大过错行为等。如果出现了这些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即使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受理。
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因为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往往是处于被动应诉的地位,给予其随时起诉离婚的权利,更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再次起诉时间限制,是针对同一离婚诉讼的原告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也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无需受再次起诉时间的限制。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