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基于自然血亲形成的父女关系无法通过法律手续断绝。基于拟制血亲形成的父女关系,如收养形成的父女关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
首先要明确,自然血亲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这种父女关系是基于生物学上的联系,具有永久性和不可变更性,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通过任何手续来断绝自然血亲的父女关系。即使双方签订所谓的“断绝父女关系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些义务并不会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消失。
而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以收养为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父女关系。如果要解除这种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形和程序。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这种情况要求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另一种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若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