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借款决议需包含分公司基本信息、借款事项说明、决策主体意见及相关人员签字等内容,且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对外借款通常需要总公司的决策和授权。以下是分公司对外借款决议的详细写法及要点。
标题:一般为“[分公司名称]关于对外借款的决议”,清晰表明决议的核心内容。
首部:需写明分公司的全称、住所、负责人等基本信息,还要说明此次决议的背景和目的,比如因业务拓展、资金周转等需要进行借款。
正文:这是决议的关键部分。首先要详细阐述借款事项,包括借款金额,明确具体的借款数额;借款用途,说明资金将用于哪些方面,如购买设备、支付货款等;借款期限,规定借款的起始和结束时间;借款利率,约定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和利率标准;还款方式,说明是到期一次性偿还还是分期偿还等。
接着要明确决策主体的意见,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可能需要总公司的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决策,如总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决议中要表明该借款事项已经经过了相应决策机构的审议和批准,并且同意分公司进行此次借款。
尾部: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字,如总公司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代表等,同时注明决议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对外借款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到金融监管的要求。同时,要遵循总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决策流程,确保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财务人员,以保障决议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