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本身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如果儿子在世且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公婆可通过与儿子协商沟通、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若儿子去世,儿媳自愿赡养公婆的,可参照上述儿子在世时的处理方式保障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看,儿媳并没有直接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赡养义务主体主要是指子女,并不包含儿媳。
然而,如果儿子在世且具备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公婆的责任,公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尝试与儿子进行友好协商沟通。在家庭关系中,亲情因素较为重要,通过心平气和的交流,向儿子说明自己的生活需求和困难,促使儿子主动承担起赡养责任。
若协商无果,公婆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他们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工作,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要是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公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生活困难需要赡养的证据,儿子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义务的证据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若认定儿子未履行赡养义务,会依法判决儿子支付赡养费等费用。
若儿子不幸去世,儿媳自愿赡养公婆的,在儿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公婆也可参照上述儿子在世时的处理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尽量考虑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