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的报告义务包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以及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在中介合同关系中,中介人承担着重要的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明确了中介人报告义务的基本范畴。
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中介人需要凭借自身的信息渠道和专业能力,积极为委托人寻找可能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方。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中,中介人要留意市场上有出售意向的房屋,并将这些房源信息及时告知有购房需求的委托人,为其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当存在潜在的合同相对方时,中介人要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合同的订立。比如在商业合作中介中,中介人要安排双方进行洽谈,协助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推动合作的达成。
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这是中介人报告义务的核心内容。中介人应当将自己所知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以房屋租赁中介为例,中介人要如实向承租人报告房屋的真实状况,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同时也需要向出租人如实报告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使用房屋的用途等信息。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