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以前建的房子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合法或不合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在判断82年以前建造的房子是否合法时,要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政策法规。1982年之前,我国在农村和城市的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
从农村方面来看,当时农村建房大多遵循传统习俗和地方习惯。很多农民根据家庭居住需求,在自家宅基地或者村里分配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虽然没有像现在这样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如果是按照当时村里的统一安排、符合当地居住习惯建设的房屋,并且一直由建房者及其后代居住使用,通常会被认可其合法性。比如在一些山区农村,农民依据山势和家族聚居的传统建造房屋,这些房屋虽然没有完备的书面手续,但在当地是普遍存在且得到集体认可的。
在城市,82年以前城市发展规模相对较小,房屋建设也有其特殊性。一些单位会为职工建设福利住房,这些房屋可能在建设程序上不够规范,但从历史和社会角度看,是为了解决职工居住问题而建设的。另外,一些私房建设可能也缺乏现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等手续,但只要不违反当时城市的基本布局和公共利益,也不会轻易认定为违法建筑。
然而,如果房屋建设严重违反了当时的基本规定,例如在重要的公共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等禁止建设区域建造房屋,即使是82年以前建设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且在后续的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过程中,如果房屋影响到了重大公共利益和整体规划,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理。所以,判断82年以前建的房子是否合法,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