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许可是指环境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环境活动的行为。
从定义内涵来看,环境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它本质上是环境管理部门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例如,企业想要建设一个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就需要向相关环保部门申请环境行政许可,获得许可后才具备合法开展该项目的资格。
从设定目的来讲,环境行政许可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通过设定严格的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能够筛选出那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和活动,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项目上马,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比如,在一些地区对于新建化工企业的环境行政许可审批非常严格,会综合考量企业的选址是否会影响周边生态环境、是否有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因素。
从涉及范围方面,环境行政许可涉及众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这是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批;排污许可,即允许企业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该许可等。
从实施程序来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环境行政主体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进行实地核查等。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准予许可,会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果不予许可,也会说明理由。
环境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环境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起着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