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在设立依据、责任承担、主体地位、财产性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区别。
设立依据方面,个人合伙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常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即可成立。而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要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等,并且要进行工商登记,程序相对复杂。
责任承担方面,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合伙人需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区分性。
主体地位方面,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合伙人之间的联合,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人个人享有和承担。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参与诉讼等。
财产性质方面,个人合伙的财产一般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经营管理方面,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经营管理相对灵活。合伙企业则有较为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