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股东部分权利不受限制,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但部分权利行使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主要是处分权,如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在股权质押的法律关系中,股东权利是否受限需要分情况来看。
股东的财产性权利一般不受限制。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即便股权被质押,股东依然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得公司分配的股息和红利。因为股权质押本质上是一种担保行为,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非剥夺股东的财产收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是如此,当公司清算时,股东在公司清偿完所有债务后,有权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这一权利也不会因股权质押而丧失。
然而,股东的处分权会受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因为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允许股东随意转让股权,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所以,未经质权人同意,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其质押的股权。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行使也可能受到影响。如果质权合同中约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需经过质权人同意,那么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就会受到限制。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通常需要双方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