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撤销行为在性质、目的、对象、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行政确认是对既存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证明,不直接创设新权利义务;行政撤销是对已生效行政行为的取消,使其失去效力产生新的法律状态。
性质上的差异。行政确认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认定和证明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民政部门对结婚、离婚的登记,就是对婚姻关系这种法律事实的确认。而行政撤销行为是一种纠错和废止行为。当行政主体发现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不当或者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时,通过撤销该行政行为来纠正错误,使行政法律关系恢复到该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
目的的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为后续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活动提供基础和依据。例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有助于规范土地的使用和流转。行政撤销行为的目的则是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发放了许可证,通过撤销该许可证可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带来的风险。
对象的区别。行政确认行为的对象是既存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特定的权利状态。这些对象在行政确认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行政确认只是对其进行一种官方的认可和宣告。行政撤销行为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只有那些已经作出并且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才可能成为被撤销的对象。
法律效果的不同。行政确认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只是对既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和宣示。行政确认行为作出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只是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撤销行为会使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或者向后失去效力。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被取消,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会恢复到该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或者产生新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