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时间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结合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安排、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
一、双方协商确定在离婚时,父母双方可就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充分协商。这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充分考虑到孩子和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若父母双方工作都比较规律,可能会协商确定每周固定的一天或者周末进行探视;若一方工作经常出差,可能会协商在其有时间的时候集中进行探视。协商确定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二、法院判决确定当父母双方无法就探视权时间达成一致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是孩子的年龄,对于年幼的孩子,可能需要更频繁但较短时间的探视,以维持亲子关系的稳定;对于年龄较大的孩子,可能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和生活学习安排,确定更合适的探视时间。其次是父母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若一方工作繁忙,法院会考虑其实际的时间安排;若一方居住距离孩子较远,可能会适当延长探视的间隔时间,但增加每次探视的时长。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孩子的健康和安全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患有传染性疾病等,法院可能会暂时限制其探视时间或方式。一旦探视权时间确定,双方都应遵守,若需要变更,也需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