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被刑事拘留后,部分权利可通过委托他人行使,对于一些需本人参与的重大决策等事项会受到一定限制,股东资格通常不受影响,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依然存在。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股东资格来看,被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股东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股权,且没有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等,即使股东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股东资格依然有效。
对于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股东被刑事拘留后,并不影响其获取公司分配的红利等收益。公司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红时,应将属于该股东的红利分配给其名下,股东可以通过委托他人代领等方式来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
在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方面,股东通常需要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由于被刑事拘留,股东本人无法亲自出席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不过,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有特别规定的,需按照章程执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股东被刑事拘留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如果该股东在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其被拘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执行。而且,如果股东因刑事犯罪可能面临财产被处置的情况,其股权可能会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这会对股东权利的行使产生进一步的限制。
总之,股东被刑事拘留后,虽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依然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同时也需要关注可能出现的对其股东权利产生影响的各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