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释放后案子不一定结束。释放可能基于多种情况,有些情况下案件仍会继续推进,有些情况下可能意味着案件终结。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又被释放,存在不同情形。
一种情况是案件结束。比如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种情况下,既然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案件自然就终结了。
另一种情况是案件继续。例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是因为拘留期限届满,但案件侦查尚未结束,后续也会继续开展侦查活动,待证据充分时可能再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刑事拘留释放后案子就结束了,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程序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