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通常具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动机,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不正当目的。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性质。聚众斗殴罪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无论是积极追求聚众斗殴所带来的结果,还是对这种危害结果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都符合该罪主观故意的要求。
常见的犯罪动机。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的动机往往呈现出多样化,但大多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为了争霸一方,一些团伙为了在特定区域内确立自己的势力范围,通过聚众斗殴的方式打压其他对手,以获取所谓的“江湖地位”。报复他人也是常见动机之一,可能因为一些矛盾纠纷,一方为了泄愤而纠集众人与对方进行斗殴。还有寻求刺激,部分人出于无聊、寻求新鲜和刺激的心理,参与到聚众斗殴活动中,将其视为一种“玩乐”方式。
主观故意的认定。认定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行为人的言语、行为表现、事前的准备情况等。例如,行为人在纠集人员时明确表达了要与对方斗殴的意图,或者准备了斗殴所需的器械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其主观故意的证据。同时,对于参与斗殴的人员,要判断其是否明知是去进行聚众斗殴行为,如果是被他人欺骗、胁迫参与其中,且没有斗殴的故意,则可能不构成该罪。
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对于准确认定该罪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准确把握其主观故意和动机等要素,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不枉不纵,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