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向私人借款需办理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保管相关文件等手续。
签订借款合同是首要步骤。借款双方应就借款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要清晰、具体,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合同需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办理抵押合同也必不可少。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合同中要对抵押房产的详细信息进行明确,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等。同时,要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如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进行抵押登记是具有关键意义的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保管相关文件也不容忽视。借款双方都要妥善保管好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进行公证,以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涉及房产评估,还需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为借款金额提供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