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这是明确股东身份的重要信息。姓名或名称用于准确识别股东个体或组织,而住所则是联系股东的重要依据,在公司进行通知、送达文件等事务时具有关键作用。例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要按照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向股东发送会议通知。
股东的出资额也是股东名册必须记载的重要内容。出资额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规模,它不仅是股东在公司中权益比例的重要基础,也与股东的责任承担密切相关。股东依据其出资额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同时在公司出现债务等情况时,股东也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在公司盈利分配时,通常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出资证明书编号同样不可或缺。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的凭证,每个出资证明书都有唯一的编号。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便于公司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管理和查询,也为股东证明自己的股东资格提供了有力依据。当股东需要向第三方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和出资情况时,出资证明书编号可以作为重要的查询线索。
股东名册是公司确认股东身份、保障股东权益以及进行公司管理的重要文件,准确记载上述事项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