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该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形下,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况,例如包庇行为实施的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的司法干扰等情形。
然而,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情节严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列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包庇多人或者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这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且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包庇重大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因为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包庇他们会严重阻碍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包庇行为导致毒品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继续实施毒品犯罪活动,从而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等。
此外,如果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