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原租赁关系依然存在;转让一般指把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权利让给他人,可能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二者在费用方面没有必然的固定差别,具体费用取决于多种因素。
从定义上看,转租的主体是承租人,承租人只是将租赁物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次承租人。例如,张三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一年,住了三个月后因工作调动要去外地,于是把房子租给李四,这就是转租。而转让的范围更广泛,可能涉及各种权益的让渡,在商业中常见的店铺转让,可能不仅是店铺租赁权的转移,还包括店内设备、装修、客户资源等的一并转让,甚至可能涉及店铺所有权的变更。
在法律关系上,转租中,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不变,次承租人与承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但次承租人的权利不能超过承租人的权利。如果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让则不同,如果是所有权的转让,转让完成后,原权利人就完全失去了相关权益。比如转让一辆汽车,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车主就不再拥有该车的所有权。
关于费用差别,转租的费用通常是由承租人决定,可能会参考原租金价格,也可能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浮或下浮。有的承租人只是按照原租金标准转租,不额外收取费用;有的可能会因为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装修或添置了家具等,适当提高转租价格。转让的费用就更为复杂,它会受到转让标的的价值、市场行情、剩余使用期限等多种因素影响。例如,一个繁华地段的店铺转让,可能因为其地理位置优越、客户流量大,转让费用会很高;而一个即将到期且生意冷清的店铺,转让费用可能就比较低。所以,转租和转让在费用上没有必然的、固定的差别,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