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签订合同后不想买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尝试与卖方协商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可能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旦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买方签订合同后不想买了,这属于违约行为。
可以尝试与卖方进行友好协商。向卖方坦诚地说明不想购买的原因,争取卖方的理解。如果卖方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可以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如是否退还定金等。这种方式是比较理想的,能够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减少双方的损失。
然而,如果卖方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那么买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购房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常见的情况是,买方支付的定金可能会被卖方没收。根据《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除了定金损失外,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定金数额,卖方还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且,如果卖方因为买方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其他损失,如房屋价格下跌导致的差价损失等,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赔偿这些实际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存在一些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卖方存在欺诈、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等行为,那么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可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总之,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后不想买了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充分考虑清楚自己的购房需求和经济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