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一般截止到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但存在特殊情况,且诉讼时效可能会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止、中断。
一、一般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继续性债权,通常也是适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在持续的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持续欠付租金,出租人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三年内,其享有通过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
二、特殊情况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的继续性债权可能有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这意味着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这类继续性债权时,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四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可能会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止和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例如,在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止。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在继续性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要欠款,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一规定对继续性债权同样适用,即使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况,从权利最初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一般也难以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