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诉讼离婚,一般由原告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开庭审理,通常会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开庭。若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与服刑人员离婚时,原告需向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民事起诉状应明确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阐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双方感情不和的具体情况等。
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予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之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服刑人员。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法院通常会与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进行沟通协调,安排在监狱内开庭审理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原告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双方分居的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等。服刑人员也可以在法庭上进行答辩,表达自己对离婚的意见和态度。
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若对判决结果不服,都有上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