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同终止后收回财产的归属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遵循恢复原状原则,若原物存在通常应返还原物;若无法返还原物,则需作价补偿。在不同情形下,可能是交付财产的一方收回财产,也可能根据过错责任等因素确定由哪一方收回或进行相应处理。
在合同终止后收回财产的问题上,首先要明确合同终止的原因。常见的合同终止原因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不同的终止原因会对财产收回产生不同的影响。
当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时,如果双方都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通常不存在财产收回的问题。但如果存在一方多交付了财产等情况,多交付财产的一方有权收回多余部分。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多交付了货物,买方应将多余货物返还给卖方。
若合同是因解除而终止,情况会相对复杂。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如果是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财产。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此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对于一些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如财产已经消耗、毁损或灭失等,应进行作价补偿。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工程已经部分完成但合同终止,对于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应按照相应的价值进行结算和补偿。
此外,在判断财产收回归属时,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例如,在合作合同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对于投入的财产等应根据过错比例进行处理。总之,双方合同终止后收回财产的归属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