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协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所订立的协议。
显失公平协议在法律领域有着明确的界定和特征。从构成要件来看,它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往往是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比如在专业知识、经济实力、信息掌握等方面的优势;或者是利用了对方缺乏经验,像对方是初次参与此类交易、对相关领域了解甚少等情况。例如,在一些复杂的金融投资协议中,金融机构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信息优势,与缺乏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签订协议,就可能存在这种主观情形。
客观方面,协议的内容表现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严重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这种不对等可能体现在交易价格上,一方以极低的价格获取另一方的高价值财产,或者一方承担了过多的义务而只享有极少的权利。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因急需资金,而买方利用这一情况,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与卖方签订合同,使得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
根据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协议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恢复到协议订立前的状态。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交易的背景、双方的情况、协议的具体条款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