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履行时,保证金的处理需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常见的处理方式有退还、抵作价款、不予退还等。
在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况下,保证金的处理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要查看合同中关于保证金的具体约定。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其约定具有优先性。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在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如何处理,那么通常应按照该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且无违约情况时,保证金应全额退还,那么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就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支付方。
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处理。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一般来说保证金应当退还。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退还保证金符合公平原则。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保证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如果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保证金的处理则有所不同。若支付保证金的一方违约,收取保证金的一方可能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这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守约方的一种补偿。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提前解约,出租方有权不退还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相反,如果是收取保证金的一方违约,支付保证金的一方不仅可以要求退还保证金,还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保证金还可以抵作价款。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当合同终止时,如果货物已经部分交付且符合质量要求,支付保证金的一方可以要求将保证金抵作未支付的货款。总之,合同终止履行时保证金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