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老人多少岁开始实施。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判断子女是否要开始履行赡养义务,关键在于父母是否处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状态,而非单纯依据年龄。
从常理来看,一般情况下,当老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可能会逐渐出现劳动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等情况,此时子女通常会开始承担起赡养责任。在我国,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女性工人为50周岁,女性干部为55周岁。但这并不意味着到了这个年龄,子女就必然要开始赡养,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老人是否真正需要赡养。
有些老人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和自理能力,不需要子女过多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这种情况下子女可能不需要马上承担较重的赡养责任。相反,有些老人可能因为疾病、意外等原因,在未达到常见退休年龄时就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此时子女就应当及时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无论老人年龄几何,只要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子女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和晚年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