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抚养费的一方主要享有探视权、了解子女情况权等权利,同时承担按时支付抚养费、合理使用抚养费监督权等义务。
在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中,给抚养费的一方有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
探视权是给抚养费一方较为重要的权利。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过探视,给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与子女进行情感交流,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情况,这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是有益的。比如,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在周末或者节假日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生活一段时间,增进亲子关系。
了解子女情况权也是给抚养费一方应有的权利。其有权知晓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例如,当子女面临升学选择时,给抚养费的一方有权知道相关信息并参与讨论,为子女的成长提供建议。
义务方面:
按时支付抚养费是首要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给抚养费的一方需要按照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按时支付,可能会面临法律强制执行。比如,法院可能会从其工资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的费用。
合理使用抚养费监督权也是给抚养费一方的义务。虽然抚养费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管理和使用,但给抚养费的一方有权利监督抚养费是否用于子女的合理需求。如果发现抚养费被挪作他用,损害了子女的利益,给抚养费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子女的权益。同时,当子女因生活、学习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增加抚养费时,给抚养费的一方也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