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的担保人主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其义务包括监督借款人履行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等。
在借款关系里,担保人扮演着重要角色,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不同情形而有所差异。
责任方面:
一是一般保证责任。当借款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时,只有在借款人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在穷尽所有可能的手段后,若借款人依然无法偿还债务,此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乙只有在通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并且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连带保证责任。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借款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较重,债权人的选择权更大。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义务方面:
首先是监督义务。担保人有义务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担保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协助债权人采取措施维护其权益。
其次是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这个范围可能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再者是告知义务。如果担保人的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时,应及时告知债权人。
总之,借款中的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在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