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纠纷被起诉不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不出庭可能会导致被告失去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信用卡欠款纠纷中,当被起诉后不出庭,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依旧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对被告来说存在诸多不利。被告失去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的机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本可以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证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反驳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证明欠款的实际情况,比如是否存在还款困难的合理原因、是否存在利息计算错误等情况。但不出庭就意味着放弃了这些权利,法院只能根据原告单方面提供的材料进行判断,很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如果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况,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还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被告到庭。不过在信用卡欠款纠纷这类普通民事案件中,一般被告不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况,但仍可能面临缺席判决的结果。
一旦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被告需要按照判决结果履行还款义务。若不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被告的财产可能会被查封、扣押、冻结,银行账户可能会被划扣资金,还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个人信用造成严重影响,限制高消费、出行等。所以,当面临信用卡欠款纠纷被起诉时,建议积极出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