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欠钱起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欠钱起诉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这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因为败诉方通常是在法律上被认定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一方,让其承担诉讼费用是对其不当行为的一种经济约束。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到期未还,甲起诉乙,若最终法院判决乙败诉,那么乙就需要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等。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法律也是允许的。比如,虽然甲胜诉了,但考虑到与乙的关系等因素,甲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这种情况是合法的。
当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诉求、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乙偿还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甲和乙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对于共同诉讼的情况,若当事人败诉,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丙和丁作为共同被告,对甲负有债务,法院会根据丙和丁在该债务中的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此外,在起诉时,原告需要预先交纳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最终的承担方。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