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案件终本指的是法院在执行首次立案的案件时,由于经过法定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从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首次立案执行该案件时,如果出现特定情形,就可能会适用终本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本需同时满足一些条件。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这里的财产调查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还包括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单位等场所进行实地调查等。
终本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也不代表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首次执行案件终本是一种在执行过程中平衡司法资源和执行效果的制度安排,它既避免了执行程序的无限期拖延,又为后续发现财产时继续执行保留了可能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