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摔伤致死亡,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获得赔偿。若满足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工伤认定条件,可按工伤赔偿;若不满足工伤认定条件,一般由职工自行承担后果,单位若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及特定的事故类型。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摔倒等自身原因导致死亡,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情况下并非是受到上述规定中的特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若经认定属于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然而,若不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职工自行承担后果。但如果单位存在过错,比如单位提供的通勤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职工摔伤死亡,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在恶劣天气等危险情况下上下班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等,单位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