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登记财产约定若要办理手续,需区分情况。若双方还未办理离婚登记,可直接对财产约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对于财产约定可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有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双方还处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阶段。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会生效,所以在这之前,对于财产约定部分如果觉得有不完善或者需要调整的地方,夫妻双方可以重新进行协商。在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后,重新起草或者修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内容。之后,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冷静期后,予以登记离婚,此时财产约定也会随着离婚协议的生效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要是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能就财产约定再次达成一致,那么可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之前未完善或者需要变更的财产约定进行明确。补充协议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并且最好能进行公证,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财产约定协商一致,存在争议。比如一方认为财产分割不公平,或者对某些财产的归属有不同意见等情况。此时,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审理案件,对财产约定的效力、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财产的来源、购买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