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债务认定需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仅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在法律层面,对于分居期间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判断标准。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分居期间,如果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比如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即使是一方单独举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支出是为了满足家庭整体的利益,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然而,如果一方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在分居期间进行大量的个人投资、赌博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般应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但存在特殊情况,即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虽然是一方在分居期间借款,但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且企业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对于分居期间债务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判断。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夫妻双方在面对债务纠纷时,也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分居期间债务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