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人保和钱保是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人保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提供保证,钱保则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二者在保证主体、责任承担、适用情形、保证金处理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保证主体来看,人保的主体是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需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而钱保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其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向执行机关缴纳保证金。
责任承担不同。保证人的责任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钱保方面,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适用情形有差异。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以及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而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好、能够提供足额保证金且可能不会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更适合采用钱保方式。
最后,保证金处理不同。人保不存在保证金的问题。钱保在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总之,取保人保和钱保各有特点,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等因素来决定采用哪种保证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