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人员受伤,一般由外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劳务外包关系中,通常存在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外包单位是与劳务外包人员建立直接劳务关系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劳务外包这种模式,外包单位作为劳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劳务外包人员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当劳务外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时,外包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外包单位没有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人员在操作机器时受伤,那么外包单位显然存在过错,需要对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发包单位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单位的过错主要体现在选任、指示等方面。比如,发包单位明知外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业务发包给该外包单位,从而导致劳务外包人员受伤,发包单位就需要与外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如,发包单位对外包业务进行了不合理的指示,使得劳务外包人员按照该指示操作时受伤,发包单位也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劳务外包人员自身存在过错,如违反操作规程、未按要求佩戴安全装备等,也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总之,劳务外包人员受伤后的赔偿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