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适用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而彩礼通常是在婚约期间,按照当地习俗,一方(通常是男方)给予另一方(通常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这种财物的给予往往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项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些规定为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从案由的确定意义来讲,将此类纠纷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有助于明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焦点。它区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强调了彩礼与婚约这一特定背景的关联。通过明确案由,法院能够更准确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例如,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对彩礼的给付情况、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从实际案例来看,在众多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中,法院都是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的。比如,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甲男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乙女彩礼若干。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未能结婚,甲男起诉要求乙女返还彩礼,法院就会以婚约财产纠纷立案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总之,婚约财产纠纷这一案由准确地涵盖了彩礼返还纠纷的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