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旧的实缴资本制下,公司股东(发起人)需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并且需要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和成本。
而认缴资本制的实施带来了诸多积极影响。它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使得更多的创业者能够轻松进入市场。创业者无需在公司成立之初就筹集大量资金用于实缴注册资本,减轻了资金压力,激发了市场活力。例如,一些科技型初创企业可能在初期更需要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认缴资本制为它们提供了便利。
同时,认缴资本制也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设立时面临的资金压力相对均衡,小微型企业也有机会与大型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此外,认缴资本制也推动了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虽然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时间,但也需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认缴资本制的实施是我国公司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