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公平但已误签,可根据具体情况,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若协商不成,若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误签了不公平的合同是一件令人困扰的事情。不过,法律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沟通往往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向对方说明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之处,表明希望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或修改的意愿。也许对方在了解情况后,会愿意重新审视合同内容,与你达成新的协议。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还能避免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考虑法律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合同订立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例如,一方在合同中承担了过重的义务,而另一方却享有过多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一旦发现合同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行动。同时,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合同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合同签订时的背景信息、双方的谈判记录、市场行情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诉讼或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总之,误签不公平合同后不要惊慌,要冷静分析,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