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需分情况而定。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则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通常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比如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继父母为其提供了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照顾其日常生活,给予关爱和教育等,使得继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就有义务赡养继父母。这种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
如果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例如继子女在成年后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共同生活,但没有对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没有形成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通常无需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共同生活的时间、抚养教育的具体行为和程度等。总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并非一概而论,而是要依据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