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证书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若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当事人需提供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结婚证书是证明夫妻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当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就需要进行补办。首先在所需材料方面,最基础的就是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这两个证件是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户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需要通过这些信息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登记的相关档案。
其次是补办的地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提出补办申请,也可以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选择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因为这里留存着当事人最初的婚姻登记档案,便于快速准确地查找和核实相关信息。而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具备办理补办业务的权限,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便捷的办理地点。
另外,如果婚姻登记档案遗失,这时候当事人就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比如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等。这些证明材料同样可以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依据,帮助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从而顺利为其补办结婚证书。在补办结婚证书时,只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前往合适的婚姻登记机关,就能够完成补办手续,重新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