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证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结婚证丢失两种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程序,若有财产和子女问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结婚证丢失可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登记,或提供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直接诉讼离婚。
要明确没结婚证具体是哪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双方根本就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协议离婚”程序。不过,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或者有子女需要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双方可以就这些事项进行协商,签订相关协议。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第二种情形是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了。如果要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先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等。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此外,如果不想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